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5-07-07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武汉
海吉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
果菜公司为其参股公司云南天露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为支持参股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吉星公司”)项目建设,公司同意和
武汉海吉星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为武汉海吉星
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为支持云南天露高原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
天露公司”)项目建设,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果菜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菜公司”)为其参股公司云南天露公
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云南天
露公司其他三家股东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分别向果菜公司提
供反担保,并将其持有的股东公司股权质押给果菜公司。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为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
贷款担保,并同意果菜公司为云南天露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能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公司的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利益最
大化原则;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贷款担
保的议案》和《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果菜公司为其参股公司
云南天露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