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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7-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加快推进公司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桂林海吉星公司”)项目进展,公司同意与桂林海吉星公司另两

名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为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我们认为:公司和桂林海吉星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共

同为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

款的议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