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7-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加快推进公司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桂林海吉星公司”)项目进展,公司同意与桂林海吉星公司另两
名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为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我们认为:公司和桂林海吉星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共
同为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
款的议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