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08-29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或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26,847万元,占公司
净资产的5.56%,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提供的担保,没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
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相关公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 是否履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告披露日期 (协议签署日) 金额 行完毕 联方担保
2014 年 10 月 22 日 1,722 2014.10.22-2017.7.31
2014 年 12 月 9 日 462.89 连带责任 2014.12.9-2017.7.31
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9 日 5,822 否 否
2015 年 2 月 2 日 1614.17 担保 2015.2.2-2017.7.31
(注 1)
2015 年 5 月 29 日 2022.94 2015.5.29-2017.7.31
2015 年 4 月 30 日 14320 - - - - - 否
报告期内审批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 14,320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 5,82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 20,142 报告期末对外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 5,822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 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 是否履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披露日期 度 (协议签署日) 保金额 行完毕 联方担保
连带责任
1,000 2014 年 11 月 10 日 990 否
担保 2014.11.13-2015.11.13
深圳市布吉海鲜市场有限公司(注 2) 2014 年 7 月 23 日 910 2014.08.26-2015.08.26 否 否
连带责任
1,300 2014 年 8 月 22 日 130 2014.08.26-2015.02.25
担保 是
130 2014.08.26-2015.05.20
1,725 连带责任 2012.11.13-2017.11.12 否
沈阳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注 3) 2012 年 8 月 4 日 4,000 2012 年 11 月 13 日 否
300 担保 2012.11.13-2015.05.22 是
13,600 2012.05.24-2027.05.23
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000 连带责任 2013.01.22-2027.05.23 否
2011 年 8 月 31 日 18,800 2012 年 5 月 9 日 否
(注 4) 2,800 担保 2013.02.05-2027.05.23
200 2012.05.24-2015.05.20 是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21,785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25,1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21,025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 14,320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 27,607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 45,242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 26,847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5.56%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无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 无
注: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按 41%的持股比例与武汉海吉星其他股东方共同为武汉海吉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申请银行贷款 14,2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5,822 万元,担保期限三年。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武汉海吉星在该笔担保额度下实际贷款 14,200 万元,公司实际为武汉海吉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贷款承担担保责任金额为
5,822 元。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和武汉海吉星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按 50%的比例共同为武汉海吉星向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申请银行贷款 2864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14,320 万元,担保期限十年。武汉海吉星股
东深圳市豪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以其持有武汉海吉星公司 19%的股权按各 50%的比例分别质押给农产品公司和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承
诺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武汉海吉星股东深圳市豪腾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反担保合同,武汉海吉星报告期内在该笔担保额度
下未发生贷款。2015 年 7 月 30 日,武汉海吉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申请银行贷款 2200 万元,2015 年 8 月 5 日,武汉海吉星向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申请银行贷款 35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武汉海吉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申请银行累计贷
款 2550 万元,公司实际为武汉海吉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贷款承担担保金额 1275 万元。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布吉海鲜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申请贷款 1,300 万元及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贷款 1,000 万元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内,布吉海鲜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5
月 20 日分别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贷款 130 万元,合计 260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为布吉海鲜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
任金额为 1900 万元。
3、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沈阳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4,000 万元提供期限 5 年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内,沈阳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偿还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 300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实际为沈阳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为 1,725 万元。
4、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广西海吉星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长期贷款 3 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高于 15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2014 年,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协议将上述贷款担保额度缩减为 1.88 亿元。报告期内,广西海吉星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 200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为广西海吉星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为 17,400 万元。
三、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2、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履行审议和决策程序。
3、公司建立了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4、公司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为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能改善其
经营状况,加快项目推进,保障公司的投资价值,符合公司
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