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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6-03-2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
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
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加快推进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桂林海吉星公司”)项目进展,公司同意按持
有桂林海吉星公司股权比例(即 41%)与桂林海吉星公司另
一名股东深圳市正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为桂林海吉星
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4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期限 3 年。其中,公司为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的金额为 16,400 万元;同时,公司同意与桂林
海吉星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以各自持有桂林海吉星公司的
股权,即合计桂林海吉星公司 100%的股权,为上述人民币
40,000 万元贷款向上海银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亦为 3
年。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桂林海吉星公司各股
东共同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加
快推进项目进展;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