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3-2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
供借款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的议案》及《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布吉海鲜公司为其参股公
司京深海鲜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参股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吉星公司”)项目进展,同意将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
发放的 5,000 万元股东借款专项借款予武汉海吉星公司用于
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集散中心项目,借款期限 15 年,
资金占用成本按国家开发银行给予公司的股东借款利率计
算,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按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本金。
武汉海吉星公司另两名股东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投公司”)和深圳市豪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豪腾公司”)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联
投公司同意按其出资比例为该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豪腾公司同意按其出资比例以其持有武汉海吉星公司 9.5%
的股权为该借款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我们认为:武汉海吉星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
共同为本次公司提供借款于武汉海吉星公司事项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或者股权质押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
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武汉
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桂林海吉星公司”)项目进展,同意将国家开
发银行发放的 4,000 万元股东借款专项借款予桂林海吉星公
司用于桂林海吉星农产品物流园项目,借款期限 12 年,资
金占用成本按国家开发银行给予公司的股东借款利率计算,
并收取财务管理费,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和财务管理
费,按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本金。
桂林海吉星公司另两名股东深圳市正奥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正奥公司”)和深圳市润通万和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润通万和公司”)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借款。正奥公司同意按其出资比例以其持有桂林海
吉星公司 40%的股权为该借款事项提供担保,润通万和公司
亦同意按其出资比例以其持有桂林海吉星公司 19%的股权为
该借款事项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桂林海吉星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
共同为本次公司提供借款于桂林海吉星公司事项提供股权
质押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提供借
款的议案》。
三、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布吉海鲜公司为其参股公司京
深海鲜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北京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京深海鲜公司”)的后续发展,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
布吉海鲜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吉海鲜公司”)与合
作方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京深海鲜公司提供借款,其中
布吉海鲜公司为京深海鲜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借
款期限 1 年,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成
本,并收取财务管理费,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和财务管
理费,借款到期前偿还本金。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事项为布吉海鲜公司与合作方按持
股比例为京深海鲜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控股子
公司布吉海鲜公司为其参股公司京深海鲜公司提供借款的
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