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26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6-21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
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胡翔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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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24 人,代表股份数 967,324,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57.003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 458,486,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27.01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508,837,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29.98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交易大厦公司 100%股权转让项目公开挂
牌条件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967,112,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1%;
反对的股份数股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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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的股份数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
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2,37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7914%;
反对的股份数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429%;
弃权的股份数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657%。
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履行挂牌等相关程序,签署股权转让相关法律
文件。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967,112,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1%;
反对的股份数股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1%;
弃权的股份数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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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2,37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7914%;
反对的股份数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429%;
弃权的股份数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657%。
3、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深圳市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
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511,350,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19%;
反对的股份数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1%;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
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2,388,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4571%;
反对的股份数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429%;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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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
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基金设立相关程序,签署基金设立相关法
律文件。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林、方啸中;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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