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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控股

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为推进南昌深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冷链公司”)

负责的南昌市场三期冷库及配套项目建设,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

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与合作方

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 1,560 万

元,其中,南昌公司为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470.652 万元,

借款期限两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3 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

费,南昌冷链公司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费,到期偿还本金。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事项为南昌公司与合作方按出资比例为南昌

冷链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