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控股
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为推进南昌深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冷链公司”)
负责的南昌市场三期冷库及配套项目建设,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
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与合作方
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 1,560 万
元,其中,南昌公司为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470.652 万元,
借款期限两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3 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
费,南昌冷链公司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费,到期偿还本金。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事项为南昌公司与合作方按出资比例为南昌
冷链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