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8月)2016-08-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
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
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为七人,由以下岗位人员组成:董
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法律顾问、财务中心负责人、
审计风控中心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
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搭建信息(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与传递补充渠道,保
障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
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重大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
调研的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信息,
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主要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
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
间不受前款所限。
第七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
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秘书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
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
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密切关注,
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
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建议;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
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
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