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12-09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深圳市国资委借款的议案》及
《关于调整出资设立深圳市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
合伙)方案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向深圳市国资委借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深圳市国资委借款有利于公司经营发
展,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资金占用费经交易双方
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
二、关于调整出资设立深圳市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将农产品流通产业基金规模由 25 亿元
调整至 13.6 亿元,同时,调整各合伙人相应出资额,其中,
将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由 15 亿元调整至 5.6 亿元,
占比由 60%调整至 41.18%。基金名称、投资方向及范围、基
金管理人、项目决策等其它方面保持不变。上述调整符合项
目实际情况,且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