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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

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

的议案》、《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

案》及《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

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广西海吉星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冻品

公司”)的项目建设,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广西冻品公司其他股

东方共同按出资比例向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 6,780 万元,期限 2 年,

其中,广西海吉星公司向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 2,712 万元。本借款

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季度收取,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广西冻品公司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公司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

例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二、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

海吉星公司”)运营,同意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他股东方共同按

出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2 亿元,期限 1 年,其中,公司

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8,200 万元。本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及公司有关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季度收取,到期

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共同为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公司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公司”)

日常运营,同意公司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方共同按出资比例向信祥公

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2 年;其中,公司向信祥公司提供

借款 800 万元。本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公司有关规定收取
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共同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

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

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