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07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
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
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合肥周谷堆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同意继续与合肥周谷堆公
司控股股东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合肥周谷堆公司
提供借款,其中,公司按不超过持有合肥周谷堆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
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 14,40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借款按照公司
银行融资成本计算资金占用成本(按季结),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
我们认为,公司和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共同为合肥周谷堆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基本可控。合肥周谷堆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借款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
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