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23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8-8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8 月 22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
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建锋先生
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数 1,107,700,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65.275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98,474,0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5.26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09,226,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0.00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
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107,526,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
反对的股份数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8%;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21,991,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123%;
反对的股份数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877%;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天津海吉星公司公开挂牌转
让其下属三家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107,616,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反对的股份数 8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22,082,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10%;
反对的股份数 8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90%;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107,526,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
反对的股份数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8%;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21,991,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123%;
反对的股份数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877%;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律师、李航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