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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9-00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2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

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建锋先生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1,087,331,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64.075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78,290,9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4.07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09,040,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29.997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深圳市国资委借款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509,990,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69%;

    反对的股份数 42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31%;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373,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4094%;

    反对的股份数 4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6,907,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反对的股份数 42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0%;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373,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4094%;

    反对的股份数 4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航、余松竹;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