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0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
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
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
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合肥周谷堆公司的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
与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
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 6,000 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其中,公司为
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 2,600 万元。借款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计
算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我们认为,公司和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共同为合肥周谷堆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基本可控。合肥周谷堆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
借款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
的议案》。
二、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
议案
为支持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
海吉星公司”)运营,董事会拟同意公司继续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他
股东方按出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 2 亿元借款展期,期限 1 年,
其中,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8,200 万元,按照公司银行融
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
归还本金。
我们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武
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司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展期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