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2019-04-27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内部控制评价结
论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并且
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