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3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控股
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为支持南昌深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冷链公司”)
运营发展,拟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
公司(公司持有 51%股权,以下简称“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
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向江西省商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政
支持资金 3,400 万元(资金申请期限 5 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南昌
公司直接持有南昌冷链公司 30.17%股权,即南昌公司为南昌冷链公
司上述资金提供担保金额为 1,026 万元,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日
起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南昌公司与南昌冷链公司其他股东共
同按出资比例为南昌冷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风险共担,有助于
支持南昌冷链公司运营发展;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
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