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
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
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
公司”)运营,同意公司继续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向
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其中,公司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800
万元,借款期限 2 年,自 2019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止;
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
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和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共同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
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
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参股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武汉海吉星公司”)运营,拟同意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股东武
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投公司”)共同向武汉海吉
星公司提供借款 6,000 万元,期限 1 年,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
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
金。其中,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3,037 万元,武汉联投公
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2,963 万元,即两方股东按各自出资额
占两方合计出资额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具体将根据武
汉海吉星公司实际资金使用需求与武汉联投公司同步分期拨付。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股东武汉联投
公司按各自出资额占两方合计出资额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
借款,主要股东风险共担,且武汉海吉星公司未来通过还建项目回购
款将优先偿还本次借款,董事会责成管理层及武汉海吉星公司管理团
队紧密跟进,落实还款来源;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参
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