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41%股权的独立意见2019-11-29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
41%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 41%股权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优化公司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布局,降低投资风险,拟同意公
司以“股权+债权”的方式,严格按照国有产权变动相关规定,聘请
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参股公司桂林海吉
星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海吉星公司”)进行清产核
资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以不低于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作为挂牌底价,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桂林海吉星公司 41%股权,并要求交易对方受让公司对桂林海吉星公
司全部债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桂林海吉星公司股权。
我们认为,本次转让事项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风险,优化市场布
局和资源配置。公司董事会决策本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桂林海吉星公司 41%股权的议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