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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19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

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广西海吉星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冻品

公司”)的项目建设,公司董事会拟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农产

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广西冻品公

司其他股东方共同按出资比例对广西冻品公司提供 6,780 万元借款展

期,期限至 2022 年 2 月 5 日止,其中,广西海吉星公司对广西冻品

公司展期借款金额为 2,712 万元;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广西冻品公司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向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体现了风险共担

的原则,有助于广西冻品公司运营;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
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