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19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
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广西海吉星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冻品
公司”)的项目建设,公司董事会拟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农产
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广西冻品公
司其他股东方共同按出资比例对广西冻品公司提供 6,780 万元借款展
期,期限至 2022 年 2 月 5 日止,其中,广西海吉星公司对广西冻品
公司展期借款金额为 2,712 万元;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广西冻品公司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向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体现了风险共担
的原则,有助于广西冻品公司运营;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
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