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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内部借款管理办法(2020年5月)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借款管理办法
           (2020 年 5 月 1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

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内部企业借

款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重要参股企业

参照执行(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企业借款是指下属企业因生产经营与管理需要向

公司提出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通过资金统筹安排,对下属企业提供相应的流

动资金借款。

    第四条 内部借款管理基本原则

    (一)计划执行原则:以资金时间价值为基础,追求资金的最佳运用效果,

按资金计划实施;

    (二)有偿使用原则:实行资金有偿使用,下属企业借款需按一定比例支

付利息及财务管理费;

    (三)防范风险原则:资金的投放采取事前评级、事中监控、事后跟踪的

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一)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内部借款管理部门,

                                      1/6
负责公司内部借款的统筹管理;

    (二)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司内部借款的业务审核部室,负责从业务需

要和未来发展角度对借款与业务的匹配度、到期还款能力的业务发展支撑等方

面,对内部借款提出审核意见。未经业务部室审核同意,公司总部不予提供内

部借款。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 负责审核下属企业内部借款;

   (二) 负责审定下属企业信用评级;

   (三) 负责指导与监督下属企业资金计划的执行;

   (四) 负责签订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协议;

   (五) 负责收取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利息等;

   (六) 负责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归还本金的催收管理;

   (七) 负责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延期审核。

                               第三章借款流程

   第七条 内部借款申请

    下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总部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详细说明借款

理由、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经下属企业总经理、董

事长签字后,通过 OA 系统向公司上报借款申请报告。

   第八条 内部借款审批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各企业借款申请的借款理由

是否充分、借款金额是否合理、还款计划是否完备等有关情况,根据企业财务

诚信等级评定及公司整体资金状况做出初步判断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业务主管

                                  2/6
部门会签意见后,由公司分管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财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

总裁、董事长审批。审批权限要求如下:

    (一)对控股企业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借款经 OA 审批即完成审批流

程。

    (二)对控股企业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借款经 OA

审批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审批。

    (三)对控股企业单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借款经 OA 审批后提交公司党

委会审批。

    (四)对参股企业的借款不管金额大小,经 OA 审批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及

总裁办公会审议,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下列对关联参股企业内部借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1)对关联参股企业单笔提供借款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关联参股

企业定义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2)参股企业最

近一年经审计或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3)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

借款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借款。

    第九条 企业财务诚信等级评定

       (一)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企业财务诚信等级评定工

作,企业财务诚信等级评定包括的内容包括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会计基础规

范化、预算执行情况、履约情况、资金归集率、财务安全及内控内审等方面。

       (二)企业财务诚信等级按信用从高到低排列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三)公司提供的内部借款资金成本与企业财务诚信等级挂钩。

       第十条 借款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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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借款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通过后,应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

由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

公章后,方能办理借款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资金拨付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内部借款审批决策文件、会

议纪要及借款协议等作为依据填写对公付款审批单,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

完成借款资金的拨付工作。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公

司资金的实际情况分步分批拨付下属企业的借款资金。

    第十二条 借款利息计收

    下属企业应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采取每月计提、季末收取的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资金归还

    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公司鼓励借款单位提前还

款,对于提前还款部分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内部借款延期

    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下属企业必须提前 30 天申请,原则上只能延期一

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限。借款延期申请与借款申请流程一致,对未

办理展期手续或未经书面同意续贷,到期没有及时归还贷款的,公司将采取各

种措施收回借款本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下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本企业的年度资金预算和

月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及时上报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4/6
    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应加强资金运营管理,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应在有效分析各下属企

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使用状况,并进行相应

的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各下属企业的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借出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将检查情况及

时向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九条 下属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如果企业之间

(包含同级企业及上级与下级企业之间)借款事项,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下属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进行以下

处理:

     (一) 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违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或

             行政处罚;

     (三) 恶意串通借款,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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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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