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内部借款管理办法(2020年5月)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借款管理办法
(2020 年 5 月 1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
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内部企业借
款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重要参股企业
参照执行(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企业借款是指下属企业因生产经营与管理需要向
公司提出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通过资金统筹安排,对下属企业提供相应的流
动资金借款。
第四条 内部借款管理基本原则
(一)计划执行原则:以资金时间价值为基础,追求资金的最佳运用效果,
按资金计划实施;
(二)有偿使用原则:实行资金有偿使用,下属企业借款需按一定比例支
付利息及财务管理费;
(三)防范风险原则:资金的投放采取事前评级、事中监控、事后跟踪的
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一)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内部借款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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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内部借款的统筹管理;
(二)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司内部借款的业务审核部室,负责从业务需
要和未来发展角度对借款与业务的匹配度、到期还款能力的业务发展支撑等方
面,对内部借款提出审核意见。未经业务部室审核同意,公司总部不予提供内
部借款。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 负责审核下属企业内部借款;
(二) 负责审定下属企业信用评级;
(三) 负责指导与监督下属企业资金计划的执行;
(四) 负责签订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协议;
(五) 负责收取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利息等;
(六) 负责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归还本金的催收管理;
(七) 负责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延期审核。
第三章借款流程
第七条 内部借款申请
下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总部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详细说明借款
理由、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经下属企业总经理、董
事长签字后,通过 OA 系统向公司上报借款申请报告。
第八条 内部借款审批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各企业借款申请的借款理由
是否充分、借款金额是否合理、还款计划是否完备等有关情况,根据企业财务
诚信等级评定及公司整体资金状况做出初步判断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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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签意见后,由公司分管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财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
总裁、董事长审批。审批权限要求如下:
(一)对控股企业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借款经 OA 审批即完成审批流
程。
(二)对控股企业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借款经 OA
审批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审批。
(三)对控股企业单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借款经 OA 审批后提交公司党
委会审批。
(四)对参股企业的借款不管金额大小,经 OA 审批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及
总裁办公会审议,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下列对关联参股企业内部借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1)对关联参股企业单笔提供借款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关联参股
企业定义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2)参股企业最
近一年经审计或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3)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
借款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借款。
第九条 企业财务诚信等级评定
(一)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企业财务诚信等级评定工
作,企业财务诚信等级评定包括的内容包括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会计基础规
范化、预算执行情况、履约情况、资金归集率、财务安全及内控内审等方面。
(二)企业财务诚信等级按信用从高到低排列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三)公司提供的内部借款资金成本与企业财务诚信等级挂钩。
第十条 借款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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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借款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通过后,应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
由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
公章后,方能办理借款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资金拨付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内部借款审批决策文件、会
议纪要及借款协议等作为依据填写对公付款审批单,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
完成借款资金的拨付工作。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公
司资金的实际情况分步分批拨付下属企业的借款资金。
第十二条 借款利息计收
下属企业应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采取每月计提、季末收取的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资金归还
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公司鼓励借款单位提前还
款,对于提前还款部分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内部借款延期
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下属企业必须提前 30 天申请,原则上只能延期一
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限。借款延期申请与借款申请流程一致,对未
办理展期手续或未经书面同意续贷,到期没有及时归还贷款的,公司将采取各
种措施收回借款本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下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本企业的年度资金预算和
月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及时上报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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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应加强资金运营管理,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应在有效分析各下属企
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使用状况,并进行相应
的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各下属企业的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借出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将检查情况及
时向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九条 下属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如果企业之间
(包含同级企业及上级与下级企业之间)借款事项,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下属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进行以下
处理:
(一) 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违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或
行政处罚;
(三) 恶意串通借款,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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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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