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农 产 品:融资管理办法(2020年5月)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2020 年 5 月 1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融资行为,加强融资业务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参股企

业参照执行(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采取一定

方式从有关渠道向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融入资金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权益融资、债务融资和混合融资三种

方式。

    (一)权益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或计入公司权益的其他权益融资。

    (二)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

式,包括银行借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股东借款等。

    (三)混合融资,指既带有权益融资特征又带有债务融资特征的特殊

融资方式。主要的混合融资工具包括:可转换证券和认股权证。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债务融资行为适用本办法,带有债务融资

                                     1
特征但计入权益的融资参照执行,其他融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融资管理基本原则:

   (一)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广开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

   (二)合理配置集团融资资源,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降低融资成本。

   (三)优化融资结构,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四)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资金筹措以长期资金

为主,短期资金为辅,并结合现金流量管理,做好资金的动态平衡。

    第六条 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统一负责,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拟定融资计划、

设计融资方案、执行融资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公司计划财

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下属企业融资申请、向下属企业推

荐融资对象、监督下属企业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下属企业财务部门

负责本企业的融资管理,并接受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融资应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

合理安排年度融资预算和中长期资金规划。



                        第二章   融资流程

    第九条 公司基于年度财务预算和资金收支计划编制融资计划。融资

计划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到公司的融资规模与资金需求量相匹配,既

                                 2
要避免因资金筹集不足,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又要防止资金筹集过

多,造成资金闲置。

    第十条 对于银行贷款方式融资,由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

理中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制定银行授信方案。对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司债、可转换债等方式的融资,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提

出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设计融资方案时,应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审慎选择融

资对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选择融资对象,综合考虑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

经验、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十二条   融资方案确定后,相关报告须经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

管理中心)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联签。

    第十三条   公司授信额度经董事长签批,并上报党委会及总裁办公会

审议后,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还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拟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

债等方式融资,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融资,并按规定程序与

融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融资合同或协议。重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

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授

                                 3
权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取得相关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使用融资资金。公司由于市场

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利息、费用等的计算、核对工作,确

保融资相关款项的支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费用等,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

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融资

业务进行及时、准确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档案管理,做好与融资业务有关的合

同或协议、文件、凭据等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

其进行核对和检查。



                           第三章   融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与有关金

融机构协商落实融资规模和基本条件,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办理出具贷款意

向书或贷款承诺函事宜;下属企业在公司总部与金融机构总部的合作框架

内,负责就具体的融资额度、融资条件和合同文本直接与相关金融机构进

行谈判、并签订融资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支机构因生产建设需要,可以开展融资工作,但

必须由公司授权,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4
       第二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和境外发行债券统一纳入公司利用外

资计划,由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向审批机

关申报,未经公司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下属企业不得到境外借款或发

行债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合理调度资金,使用资金到位与项目

进度相匹配,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融资中涉及的担保问题,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农产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

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重大融资风险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

公司。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

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的

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下属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债务偿还安排,及时履

行偿债义务。对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公司书面报告,

制定还款预案,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债务逾期。

       第三十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融资方案落实情

况、融资行为规范情况、融资风险控制情况、融资结构优化情况等进行动

态监督和检查。

                                     5
    第三十一条   对超越权限融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融资等行为,视情

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下属企业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如果现有资金确实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经下属企业

集体研究,下属企业可以申请对外融资。

    第三十三条   下属企业的所有融资活动,无论是否需要公司提供担保

均须提交报告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管理实行单项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下属企业上报公司的融资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对象、融资成本、融资方式(如信用、保证等);

    (二)是否提供反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如有);

    (三)融资款项用途、用款与还款计划;

    (四)用款项目情况(如项目背景、项目经济性等)。

    第三十六条   下属企业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馈

融资进展情况。下属企业的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应做详细说明,并书面

报告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第三十七条   下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融资申请使用融入资金,不得将

融入资金挪作他用。如需改变融入资金用途,需及时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下属企业应于每月五日前将截止上月末的融资情况(包

括授信额度)上报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6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

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