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融资管理办法(2020年5月)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2020 年 5 月 1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融资行为,加强融资业务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参股企
业参照执行(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采取一定
方式从有关渠道向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融入资金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权益融资、债务融资和混合融资三种
方式。
(一)权益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或计入公司权益的其他权益融资。
(二)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
式,包括银行借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股东借款等。
(三)混合融资,指既带有权益融资特征又带有债务融资特征的特殊
融资方式。主要的混合融资工具包括:可转换证券和认股权证。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债务融资行为适用本办法,带有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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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但计入权益的融资参照执行,其他融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融资管理基本原则:
(一)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广开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
(二)合理配置集团融资资源,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降低融资成本。
(三)优化融资结构,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四)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资金筹措以长期资金
为主,短期资金为辅,并结合现金流量管理,做好资金的动态平衡。
第六条 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统一负责,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拟定融资计划、
设计融资方案、执行融资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公司计划财
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下属企业融资申请、向下属企业推
荐融资对象、监督下属企业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下属企业财务部门
负责本企业的融资管理,并接受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融资应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
合理安排年度融资预算和中长期资金规划。
第二章 融资流程
第九条 公司基于年度财务预算和资金收支计划编制融资计划。融资
计划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到公司的融资规模与资金需求量相匹配,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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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因资金筹集不足,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又要防止资金筹集过
多,造成资金闲置。
第十条 对于银行贷款方式融资,由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
理中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制定银行授信方案。对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司债、可转换债等方式的融资,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提
出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设计融资方案时,应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审慎选择融
资对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选择融资对象,综合考虑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
经验、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十二条 融资方案确定后,相关报告须经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
管理中心)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联签。
第十三条 公司授信额度经董事长签批,并上报党委会及总裁办公会
审议后,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还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拟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
债等方式融资,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融资,并按规定程序与
融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融资合同或协议。重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
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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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取得相关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使用融资资金。公司由于市场
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利息、费用等的计算、核对工作,确
保融资相关款项的支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费用等,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
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融资
业务进行及时、准确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档案管理,做好与融资业务有关的合
同或协议、文件、凭据等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
其进行核对和检查。
第三章 融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与有关金
融机构协商落实融资规模和基本条件,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办理出具贷款意
向书或贷款承诺函事宜;下属企业在公司总部与金融机构总部的合作框架
内,负责就具体的融资额度、融资条件和合同文本直接与相关金融机构进
行谈判、并签订融资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支机构因生产建设需要,可以开展融资工作,但
必须由公司授权,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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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和境外发行债券统一纳入公司利用外
资计划,由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向审批机
关申报,未经公司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下属企业不得到境外借款或发
行债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合理调度资金,使用资金到位与项目
进度相匹配,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融资中涉及的担保问题,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农产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
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重大融资风险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
公司。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
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的
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下属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债务偿还安排,及时履
行偿债义务。对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公司书面报告,
制定还款预案,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债务逾期。
第三十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融资方案落实情
况、融资行为规范情况、融资风险控制情况、融资结构优化情况等进行动
态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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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超越权限融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融资等行为,视情
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下属企业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如果现有资金确实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经下属企业
集体研究,下属企业可以申请对外融资。
第三十三条 下属企业的所有融资活动,无论是否需要公司提供担保
均须提交报告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融资管理实行单项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下属企业上报公司的融资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对象、融资成本、融资方式(如信用、保证等);
(二)是否提供反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如有);
(三)融资款项用途、用款与还款计划;
(四)用款项目情况(如项目背景、项目经济性等)。
第三十六条 下属企业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馈
融资进展情况。下属企业的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应做详细说明,并书面
报告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第三十七条 下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融资申请使用融入资金,不得将
融入资金挪作他用。如需改变融入资金用途,需及时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下属企业应于每月五日前将截止上月末的融资情况(包
括授信额度)上报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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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
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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