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为认购沿街商业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2020-05-21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0-049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为认购沿街商业项
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为认购沿街商
业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根据金融机构
贷款政策和商业惯例,为了加快推进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
沿街商业项目(以下简称“沿街商业项目”),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
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吉星公司”)为认
购沿街商业项目客户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4.9 亿元。其中,广西海吉星公司为客户向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的
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为客户
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广西北部湾银
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为客户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桂林银
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1.9
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与银行签订合同为准)。
本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的被担保人为认购沿街商
业项目的客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若上述被担保人与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担保行为涉及关联交易,则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 年 09 月 19 日
3、注册号:91450000680115601B
4、注册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 16 号
5、法定代表人:黄群峰
6、注册资本:47,000 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经
营管理;农产品仓储(场地另设)、配送(筹建)、装卸服务;网上提
供农产品交易服务平台;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农产品检测;房屋和市
场经营设施的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货运代理服务;代理报关
报检手续;进出口贸易。
8、股权关系: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 100%(其中公司直
接持股 96.81%,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3.19%)。
9、主要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西海吉星公司资产总额为
77,556.05 万元,负债总额为 32,929.23 万元,净资产为 44,626.82 万
元,资产负债率为 42.46%;2019 年度,广西海吉星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为 11,273.59 万元,利润总额为 3,225.22 万元,净利润为 3,078.30
万元。
未经审计,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广西海吉星公司资产总额为
79,557.99 万元,负债总额为 32,351.36 万元,净资产为 47,206.63 万
元,资产负债率为 40.66%;2020 年一季度,广西海吉星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为 2,454.44 万元,利润总额为 771.52 万元,净利润为 579.81
万元。
10、广西海吉星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系符合贷款银行贷款条件并购买沿街商业
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若上述被担保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担
保行为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四、担保主要内容
(注:以下借款人系认购客户,贷款人系银行,保证人为广西海
吉星公司,借款合同为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一)浦发银行
1、担保方式: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范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
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
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担
保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3、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已办妥现房抵
押担保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现房抵押登
记的现房抵押权利证明正本之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对于在该
解除之日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债务,以及在该解除之日之前发生保证人
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借款合同项下责任,保证人仍应承担保
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北部湾银行
1、担保方式: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支付的其他项款以及贷款人实
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
3、担保期间:自贷款人依照《个人房屋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
放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正式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办
妥并交付贷款人收执之日止。
(三)桂林银行
1、担保方式: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
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就借款合同项下所购房
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银行取得现房
《不动产登记证明》并保管之日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广西海吉星公司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按揭贷
款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有利于
加快推进项目,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为客户提供按
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办理,风险基本可控。本次按揭贷款担
保事项有利于推进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审
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全资子公
司广西海吉星公司为认购沿街商业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
段性担保的议案》。
七、累计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07,736.75 万元(含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金额,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
担保金额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74%;其中,公
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含参股公司)提
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83,256.75 万元(含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金额,具
体金额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6.03%,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
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为认购沿街商
业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