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5月)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0 年 5 月 1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
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五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不少于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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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董事会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
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不足五人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若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三
人,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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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向委员会提供材料,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
(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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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
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
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
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讨论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的方
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
邮件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
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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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由三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
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
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愿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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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
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
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
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或
逐项审议表决的规则。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
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
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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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
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决议生效两
个工作日内就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
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十五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股证事务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
存,保存期十五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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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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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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