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0年5月)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0 年 5 月 1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产、财产安全,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
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
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保本型投资理财
的行为。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
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
健型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使用进度;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对方应是资
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不得
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
作理财产品;
(五)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交易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
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理财产品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为理财产品业
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审核
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
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
(二)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
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
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理财业务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
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以便公司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至少每月与有关金融
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五)理财业务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管理总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风控管理总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理财业务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二)计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业
务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计
划财务管理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内容的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 理财业务情况由公司审计风控管理总部进行日常监督,
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
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
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
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暂不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