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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0年5月)2020-05-2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0 年 5 月 1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投

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新闻采访和报道、电子邮件和在线问答等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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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

行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

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

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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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

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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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

若属于纳入“沪深 300 指数”的主板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公告内容

应包括召开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出席人员应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鼓励董事长亲自出席。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

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

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

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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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

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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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

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

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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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

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

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在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

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

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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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

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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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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