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2020-10-30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
险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100 名,如有深圳分所,其深
圳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 25 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
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行业主管部
门、证券监管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记录,并在承办深
圳市属国有企业年审、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等工作中未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
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
任务;
(六)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或更
大规模企业审计项目经理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
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招标或邀标方
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方式;
(二)邀标方式,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
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组织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部门组成选聘工作
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负责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等选
聘工作。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首先由选聘工作小组
形成提案,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选聘工作小组的选聘工作应按照注册会计师行
业质量要求的规定,并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监管部门处
罚记录,筛选出符合投标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投
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
业道德记录、质量控制水平、服务相应程度、报价等方面情
况,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分。
第八条 选聘工作小组将评分结果形成提案,提交审计
委员会对选聘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标
结果、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材料、预计年审费用等。聘请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连续不得超过 5 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相关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归档保存;
(二)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选聘要
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
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
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选聘工作小组对审计报告
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相应条款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选聘
工作小组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进行评价并形成提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根据公司《章
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
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相关处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
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量问题的。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
同时,公司应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相关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
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及被改聘(如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