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0-089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 代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建锋先生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1,092,576,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64.384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77,974,2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4.05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14,602,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0.32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以下表决结果统计百分比数据如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2,52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反对的股份数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7%; 弃权的股份数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6,986,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133%; 反对的股份数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08%; 弃权的股份数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59%。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2,523,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反对的股份数 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 弃权的股份数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6,988,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445%; 反对的股份数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95%; 弃权的股份数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59%。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2,52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反对的股份数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7%; 弃权的股份数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6,986,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133%; 反对的股份数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08%; 弃权的股份数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59%。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2,535,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反对的股份数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7%; 弃权的股份数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000,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21%; 反对的股份数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08%; 弃权的股份数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771%。 5、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 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1,956,9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33%; 反对的股份数 57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4%; 弃权的股份数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6,422,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1.2013%; 反对的股份数 5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228%; 弃权的股份数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李航;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