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制定《公司薪酬激励约束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制定<公司薪酬激励约束方案>的议案》,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薪酬激励约束方案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转型升 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公司 薪酬激励约束方案>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薪酬激励约束方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