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2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
公司”)运营,同意公司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向信祥
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其中,公司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800 万元,
借款期限 2 年;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
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和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共同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
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
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