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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10月)2022-10-28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农产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
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
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委员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四人,全部为公司外部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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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董事会的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通
过选举产生,须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
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
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
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不足四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若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三人,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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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至少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以及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并提
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向委员
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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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资料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公司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意见;
     (三)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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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
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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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
一个季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
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
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讨论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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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
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知。采用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
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
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
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
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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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
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委员每人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
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
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
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
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
次表决或逐项审议表决的规则。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
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
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
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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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
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
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
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
改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决
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就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
期十五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
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股证事务人员。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委
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十五年。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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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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