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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2-060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

代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台冰先生(过半数董事推举)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 1,096,523,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64.616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76,919,66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3.9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6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19,604,0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0.61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以下表决结果统计百分比数据如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5,318,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01%;

    反对的股份数 1,0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39%;
    弃权的股份数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9,783,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0328%;

    反对的股份数 1,0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675%;

    弃权的股份数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998%。

    2、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展

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4,650,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292%;

    反对的股份数 1,85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90%;

    弃权的股份数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9,116,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9577%;

    反对的股份数 1,85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8676%;

    弃权的股份数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4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与表决的股东中未包含关联股东。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6,471,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33%;

    反对的股份数 10,040,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157%;

    弃权的股份数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6,471,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33%;

    反对的股份数 10,040,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157%;
    弃权的股份数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6,471,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33%;

    反对的股份数 10,040,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157%;

    弃权的股份数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5,483,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

    反对的股份数 1,0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39%;

    弃权的股份数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95,483,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

    反对的股份数 1,02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39%;

    弃权的股份数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9,948,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5315%;

    反对的股份数 1,0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675%;

    弃权的股份数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1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吴芷茵;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