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阅了公司相关资 料,对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应收债权外,没有发生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规 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18 年 4 月 2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授信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 382,3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其他币种)的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1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事宜,并授权公司董 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 额度。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18 年 9 月 5 日召开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增加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芯脉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芯脉”)和斐讯电子(香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斐讯”)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授信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 34,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币种)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在前述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湘海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湘海”)、联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汇”)、淇诺(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淇诺”)担保额度预计的基础上,公司和/或控股子 公司预计 2018 年度增加为香港湘海、香港联汇、香港淇诺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授 信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 109,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币种)的连带责任担 保。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股东 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事 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控股 子公司间的担保额度。 在上述 2018 年担保额度(指前述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382,3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143,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统称,下同)预计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长审批同意了以下担保(包括对其中部分担保的撤销): (1)同意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深圳分行”)开展集团票据池授信业务(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合作, 由纳入该票据池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为“成员企业”)将其所有或依 法有权处分并经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认可的票据资产质押给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招 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公司各成员企业提供合计人民币 3 亿元(或等值的其他币种) 2 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36 个月,即从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到 2021 年 7 月 20 日止,公司本次计划启用授信额度为 29,3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企业 授信额度(万元) 1 深圳市湘海电子有限公司 8,000 2 深圳市新思维半导体有限公司 800 3 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 500 4 深圳市鹏源电子有限公司 8,500 5 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 2,000 6 深圳市鼎安电气有限公司 500 7 深圳淇诺科技有限公司 8,500 8 深圳庆瓷科技有限公司 500 合计 29,300 剩余 700 万元授信额度,公司后续将根据各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分 配。 票据池业务项下,公司各成员企业将其各自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票据资产 质押给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为各成员企业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授信共同提供担 保,出质票据到期托收回款将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各成员企业在招商银 行深圳分行的授信共同提供担保。即在票据池业务下,成员企业将互相提供担保。 具体每家成员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和获得的被担保额度将以其在招商银行深圳 分行的授信额度为限,担保期限为自各成员企业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具体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前述票据池业务项下的授信额度已经于 2020 年 12 月取消,由于各成员企业 在票据池业务项下不存在质押的票据资产,各成员企业在票据池业务项下提供的 担保额度合计 29,300 万元人民币相应取消。 (2)同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 签订总金额不超过 5,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38,500 万元)的保证函,香 港湘海以此保证函向工银亚洲申请新的授信,担保的有效期限为自保证函出具之 日起至香港湘海向工银亚洲申请的新的授信项下贷款期限最晚届满的一笔贷款 的到期日起 2 年或 2021 年 4 月 15 日(以二者较晚到期者为准)止。 3 (3)同意公司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签订担保文 件,为香港湘海向恒生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56,000 万元)的授信或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为香港淇诺向恒生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5,450 万美元(折合人 民币约为 38,150 万元)的授信或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 (4)同意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 行前海分行”)签订担保文件,为香港湘海向平安银行前海分行申请不超过 4,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8,000 万元)的贷款或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自担保文件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撤销了 本次担保。 2、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18 年 9 月 5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芯脉电子(香港)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香港芯脉提供保证担保,由公司对香港芯脉因 与友尚香港有限公司、友尚股份有限公司、富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联大商贸 有限公司、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及前述公司的最终母公司(大联大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统称“大联大关联企业”)发生商 业交易往来而产生的应付账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为 400 万美元,折合 人民币约为 2,800 万元,担保期限自保证书签署并生效之日起 2 年。公司前述为 香港芯脉提供的保证担保已于 2020 年 10 月到期。 3、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 2018 年度预计的部分担保额度并 进行 2019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在 2019 年度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 539,95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币 种,下称为“2019 年担保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时撤销了 2018 年担保 额度中截止 2019 年 2 月 27 日尚未实际使用的额度。2019 年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自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 2019 年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对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事宜,并 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 2019 年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控股子 4 公司间的担保额度。在上述 2019 年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了以下担保(包括对其中部分担保的撤销): (1)同意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 行”)签订担保文件,在人民币 4,729.7116 万元的限额内,为深圳华强云产业 园管理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银行保函等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 担保文件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 (2)同意公司与恒生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捷扬讯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扬国际”)、香港联汇、香港斐讯、香港芯脉向恒生银行申请的贷款或 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捷扬国际提供担保金额 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4,200 万元;为香港联汇提供担保金额 2,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4,000 万元;为香港斐讯提供担保金额 85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5,950 万元;为香 港芯脉提供担保金额 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4,2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 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撤销了前述为捷 扬国际向恒生银行申请贷款或授信提供的担保。 (3)同意公司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 订同一份担保文件,为香港湘海、捷扬国际、香港联汇、香港淇诺、记忆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记忆电子”)向汇丰银行申请联名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为 1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70,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 日起 36 个月。在该联名授信项下的任何一个时点,前述被担保人向汇丰银行申 请贷款或授信的未偿还总额不得超出 1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70,000 万元)。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撤销了本次担保。 (4)同意公司与汇丰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记忆电子向汇丰银行申请总金 额不超过 4,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28,000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 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撤销了本次担保。 (5)同意公司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岭”)签订担 保文件,为深圳市芯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斐电子”)与上海贝岭发生 商业交易往来而产生的应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 6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保证函签署之日起 2 年。 (6)同意公司在不改变 2019 年担保额度总额的前提下,将控股子公司记忆 5 电子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10,700 万元调剂至控股子公司香港联汇、捷扬国际、芯 斐电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调剂之前 本次调剂之 本次调剂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已审批担保 已使用担保 可用担保 后可用担保 额度 额度 额度 额度 额度 香港联汇 28,000 14,000 14,000 +9,500 23,500 深圳华强 实业股份 捷扬国际 7,700 4,200 3,500 +600 4,100 有限公司 和/或控 芯斐电子 3,000 600 2,400 +600 3,000 股子公司 记忆电子 91,000 28,000 63,000 -10,700 52,300 (7)同意公司与中银香港签订担保文件,为香港湘海、捷扬国际、香港联 汇、香港淇诺、香港斐讯以及香港芯脉向中银香港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其中:为香港湘海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1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2,010 万元);为捷扬国际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约为 3,550 万元);为香港联汇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400 万美元(折合人 民币约为 17,040 万元);为香港淇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400 万美元(折 合人民币约为 17,040 万元);为香港斐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500 万美 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0,650 万元);为香港芯脉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4,26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3 年。 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撤销了前述为捷扬国际向中银香港申请授信提供的担保。 4、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19 年 12 月 5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信息”) 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出具《担保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华强联合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计算机”)与华为的业务合 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为:如果华强计算机出现违约等行为给华为 造成利益损害(华强计算机和华为友好合作至今,从未发生过损害华为利益的情 况),华强信息将向华为就该利益损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 币 1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实际造成损害之日起 5 年。 6 5、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20 年 3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0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2020 年度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 472,24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币种,下称为“2020 年首次预计担保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时撤销了 2019 年担保额度中截 止 2020 年 2 月 24 日尚未实际使用的额度。2020 年首次预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自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 2020 年首次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对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 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 2020 年首次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 适度调整各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额度。在上述 2020 年首次预计担保额度预计范 围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了以下担保(包括对其中部分 担保的撤销): (1)同意公司与汇丰银行签订同一份担保文件,为香港湘海、香港联汇、 香港淇诺、华强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半导体”)、捷扬国际向汇丰 银行申请联名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71,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在该联名授信项下的任何一 个 时 点 ,前 述被担 保 人向 汇 丰银 行 申请 贷 款或 授 信 的未 偿 还总 额 不得 超 出 1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71,000 万元)。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撤销了 本次担保。 (2)同意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深圳淇诺科技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3)同意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芯斐电子向浦发银行申请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 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同意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担 保文件,为香港湘海向平安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4,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约为 28,400 万元 )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7 2024 年 11 月 30 日止。 (5)同意公司与汇丰银行签订同一份担保文件,为香港湘海、香港联汇、 香港淇诺、华强半导体向汇丰银行申请联名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71,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在该联名授信项下的任何一个时点,前述被担保人向汇丰银行申请贷款或 授信的未偿还总额不得超出 1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71,000 万元)。 6、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未来十 二个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总额合计不超过 580,7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的其他币种,下称为“2020 年新预计的担保额度”),并同时撤销了 2020 年首次预计担保额度中尚未实际使用的额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 2020 年新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对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事宜。在上述 2020 年新预计的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同意了以下担保: (1)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芯斐电子为其全资子公司香港芯脉提供保证担保, 由芯斐电子对香港芯脉因大联大关联企业发生商业交易往来而产生的应付账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为 4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800 万元),担 保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 (2)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强电子网集团”)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汇丰”) 申请最高不超过 1,0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折合人民币约为 7,000 万元, 下同)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授信, 并用该信用证为捷扬国际向汇丰银行申请不超 过 1,000 万美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前述授信/贷款到期日后两 年;同时,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为华强电子网集团向 中国汇丰申请前述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7,700 万元的担 保,担保期限为前述授信到期日后两年。 7、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71,029.711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7.02%;公司及控 8 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563,2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1.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对外担保 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 年度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624,503,761.85 元,母公司净利润 190,595,173. 58 元,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 19,059,517.36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38 5,173,107.10 元,扣除 2019 年度分红 156,886,398.30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 1,399,822,365.02 元。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0 年 末公司总股本 1,045,909,3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 (含税),即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 209,181,864.4 元。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 的回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公司《201 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主要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较为完 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较为全面,并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贯 彻执行,能够较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对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对子公司管 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 有效。 五、对公司 2020 年购买理财产品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经核查,公司 2020 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为 2 亿元,该理财产品的 投资本金和收益已于报告期内全部收回。 我们认为,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也是为了提高股东的回报。公司内控制度严格落 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 投资损益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保本浮动收益型银 行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能有效 防范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关于公司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业务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为 9.24 亿元,贷款余额为 0 元,产生利息收入 1,232.68 万元,利息支出 17.97 万元;在财务公司贴现票据 5,655.85 万元,产生贴现费用 45.72 万元;通过以 财务公司为主办企业设立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调拨使用资金的净流出 境内的金额为 3,500 万元(由公司境内子公司调拨给公司境外子公司)。 我们认为: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0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不存 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了《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能够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将制订的《公司 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九、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 尽职调查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会提名胡新安先生、张恒春先生、李曙成先生、郑毅先生、 张泽宏先生和王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被提名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上述六名人员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同意上 述 6 名人员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11 审议。 2、本次公司董事会提名周生明先生、姚家勇先生和邓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 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本次被提名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应具 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同意提名上述 三名人员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 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 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天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 力和业务经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续聘天健为公司 2021 年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 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 12 中小股东利益,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周生明 姚家勇 邓磊 2021 年 3 月 9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