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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华强: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3月)2021-03-10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合法、规
范、科学、高效地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
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和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推诿
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和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
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1 名,
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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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
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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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
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
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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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
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
记载议事过程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2、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3、 会议议程;
    4、 监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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