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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华强: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3-11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结
构性存款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
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预计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和期限等应报公司董事会
审批,如果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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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对前述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以委托理财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
托理财额度。
   第五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长确
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具体操
作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六条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
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
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
金结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于每月结束
后 10 日内,向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
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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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
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及
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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