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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华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09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22—045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2、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6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 A 座 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
813,106,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416%。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该 7 人
持有及代理了 11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786,269,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1757%;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
表股份 26,837,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71,253,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4,415,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26,837,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65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812,881,3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99.9723%;反对 225,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027,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837%;反对 225,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6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
议。根据前述选举结果,吉贵军先生成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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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素文和覃薪凌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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