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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华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5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并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对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规
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2018 年 12 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
银亚洲”)签订总金额不超过 5,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38,500 万元)的
保证函,公司全资子公司湘海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湘海”)
以此保证函向工银亚洲申请授信,担保的有效期限为自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香港


                                     1
湘海向工银亚洲申请的授信项下贷款期限最晚届满的一笔贷款的到期日起 2 年
或 2021 年 4 月 15 日(以二者较晚到期者为准)止。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撤销
了前述担保。
    2、2019 年 3 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
生银行”)签订担保文件,在人民币 4,729.7116 万元的限额内,为全资子公司
深圳华强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向民生
银行申请银行保函等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
    3、2019 年 12 月,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
港”)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湘海、淇诺(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淇诺”)、斐讯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斐讯”)
以及芯脉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芯脉”)向中银香港申请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香港湘海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100 万美元(折
合人民币约为 22,010 万元);为香港淇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400 万美
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7,040 万元);为香港斐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50
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0,650 万元);为香港芯脉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
过 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4,26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3 年。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撤销了前述担保。
    4、2019 年 12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强信息”)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出具《担保函》,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联合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计算机”)
与华为的业务合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为:如果华强计算机出现违
约等行为给华为造成利益损害(华强计算机和华为友好合作至今,从未发生过损
害华为利益的情况),华强信息将向华为就该利益损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
的最高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实际造成损害之日起 5 年。
    5、2020 年 5 月,公司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
签订同一份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湘海、联汇(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汇”)、香港淇诺、华强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半导
体”)向汇丰银行申请联名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


                                    2
币约为 71,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在该联名授
信项下的任何一个时点,前述被担保人向汇丰银行申请贷款或授信的未偿还总额
不得超出 10,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71,000 万元)。
    6、2020 年 10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芯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
斐电子”)为其全资子公司香港芯脉提供保证担保,由芯斐电子对香港芯脉因与
友尚香港有限公司、友尚股份有限公司、富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联大商贸有
限公司、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及其最终母公司(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旗下之所有关联企业发生商业交易往来而产生的应付账款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担保金额为 4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800 万元),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
    7、2020 年 11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强电子网集团”)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汇
丰深圳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 1,0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折合人民币约
为 7,000 万元)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授信,并用该信用证为其全资子公司捷扬讯
科国际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
保期限为前述授信/贷款到期日后两年;同时,华强电子网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
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为华强电子网集团向汇丰深圳分行申请前述融资性
备用信用证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7,7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前述授信到期
日后两年。
    8、2021 年 1 月,公司与中银香港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联
汇向中银香港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1,4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9,520 万元)的
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
止。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撤销了前述担保。
    9、2021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华强激
光工厂城市更新项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
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中心区支行组成的贷款银团(以下合称为“贷款银团”);同时,公司全资子
公司深圳华强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 10
0%股权质押给贷款银团,为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向贷款银团申请贷款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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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前述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股权质押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2.5 亿元,担
保期限为前述贷款得到全额清偿为止。
    10、2021 年 4 月,公司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签
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湘海、香港淇诺、香港联汇、香港斐讯、香
港芯脉向恒生银行申请的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香港湘海提供的担保金
额为 8,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54,400 万元);为香港淇诺提供的担保金
额为 5,45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37,060 万元);为香港联汇提供的担保金
额为 2,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3,600 万元);为香港斐讯提供的担保金
额为 85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5,780 万元);为香港芯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4,08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撤销了前述为香港联汇向恒生银行
申请授信提供的担保。
    11、2021 年 7 月,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平安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35,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
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止。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撤销了前述担
保。
    12、2021 年 9 月,公司与汇丰深圳分行签订同一份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
子公司华强半导体、华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华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湘
海向汇丰深圳分行申请联名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3,850 万美元(折合人民
币约为 26,95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在该联名授信项下的任何一个时点,前述被担保人向汇丰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或授
信的未偿还总额不得超出 3,85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6,950 万元)。
    13、2021 年 9 月,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
简称“浦发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浦发银行申请
总金额不超过 3,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1,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前
述担保已于 2022 年 4 月因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终止。
    14、2021 年 11 月,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4
“华润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华润银行申请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
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15、2021 年 12 月,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
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强计算机向进出口银行申请总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被
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16、2022 年 4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一建”)签订担保文件,为其全资子公司
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就华强激光工厂城市更新项目应向一建支付的剩余工程
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300 万元的一般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2
日起至被担保的工程结算款支付日期到期后 30 日内。
    17、2022 年 5 月,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芯斐
电子和深圳淇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诺科技”)向民生银行申请的贷款
/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芯斐电子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为淇
诺科技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
至被担保的贷款/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18、2022 年 6 月,公司与恒生银行签订同一份担保文件,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华强半导体和控股子公司香港联汇向恒生银行申请联名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
额为 2,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4,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
之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该联名授信项下的任何一个时点,联名被担保人
向恒生银行申请贷款或授信的未偿还总额不得超出 2,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为 14,000 万元)。
    19、2022 年 6 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
“香港民生”)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香港
民生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3,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1,000 万元)的贷款/
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8 年 10 月 15 日。
    20、2022 年 7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鹏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
源电子”)及其全资子公司台湾联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联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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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源电子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能达电子”)和
鹏源电子全资子公司香港联汇提供担保,由鹏源电子对英能达电子因与新纳传感
系统有限公司发生商业交易往来而产生的应付账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 6 个月止;由鹏源电子对英能达电子因与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商业交
易往来而产生的应付账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担
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12 个月止;由台湾联
汇对香港联汇与技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约下香港联汇的供货义务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70 万元),担保期限为
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6 个月止。
    21、2022 年 9 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香港联汇因向 Wolfspeed,Inc.及其关
联方、继任人和受让人采购货物而形成的一系列货款支付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 3,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1,300 万元),担
保期限为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止。
    22、2022 年 11 月,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浦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36,0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被担
保的贷款/授信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3、2022 年 11 月,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平安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6,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约为 43,2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30 日止。
    24、2022 年 11 月,公司与中银香港签署担保文件,为香港湘海、香港淇诺、
香港联汇、香港斐讯以及香港芯脉向中银香港申请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其中:
为香港湘海提供担保金额为 3,1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2,320 万元;为香
港淇诺提供担保金额为 2,4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7,280 万元;为香港联
汇提供担保金额为 1,4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0,080 万元;为香港斐讯提
供担保金额为 1,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0,800 万元;为香港芯脉提供担
保金额为 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4,32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


                                      6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
    25、2022 年 11 月,公司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
简称“南洋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
海和华强半导体向南洋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3,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
1,600 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被担
保的贷款/授信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6、2022 年 12 月,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和华强半导体
向交通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和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贷款/
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被担保的贷款/授信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70
4,369.711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25%。前述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均为公司和/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
涉及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对外担保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2 年度公司
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952,406,473.47 元,母公司净利润 220,373,66
5.90 元,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 22,037,366.59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2
55,057,062.36 元,扣除 2021 年度分红 313,772,796.60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 1,139,620,565.07 元。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2 年
末公司总股本 1,045,909,3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
(含税),即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 313,772,796.60 元。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
的回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公司《201
                                   7
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主要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较为完
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较为全面,并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贯
彻执行,能够较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对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对子公司管
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
有效。


    五、对公司 2022 年购买理财产品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购买理财产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未购买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
规定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包
括结构性存款产品)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8
用效率。同意公司在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含 10 亿元)的额度范围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七、关于公司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含公司下属子公司,下同)存款余额为 32.
15 亿元,其中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余
额为 11.83 亿元,在银行存款余额为 20.31 亿元,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占比 36.81%,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 23%-3
0%;公司贷款余额为 65.50 亿元,其中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 0 元,在银行贷款
余额为 65.50 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贴现票据 1,747.44 万元;通过以财务公司
为主办企业设立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调拨使用资金的净流出境内的金
额为 4.22 亿元(由公司境内子公司调拨给公司境外子公司)。公司在财务公司
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我们认为,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严格遵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相关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违
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完善,风险控
制措施落实到位,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
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公司
资金被关联人违规占用的风险。


    八、关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阅了相关资料,针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
融服务协议》并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事项,
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

                                    9
司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与财务公司拟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
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公
司与财务公司合作有助于提升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灵活性和效率,降低
公司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关于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持续风险
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比较完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风险可控。
    4、公司制定的《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
险处置预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的规定,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
护资金安全。


    九、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下简称“天健”)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
力和业务经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续聘天健为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
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吉贵军    姚家勇      邓磊
                                                        202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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