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公司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3-15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
华强”)及下属子公司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深圳华强特制定本风险处
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深圳华强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
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
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资金结算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董事会
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
主任兼任工作小组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第二条 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
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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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
解风险。
(三)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按时提供相关
信息。
(四)工作小组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不定
期地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定活互转、将资金调拨出境或入
境等方式,测试在财务公司存贷款、跨境转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及时效性;对
财务公司提供结算、贷款等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及服务质量等进行客观评估,对
于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形(如有)进行重点关注并要求财务公司提供合理解释;
及时从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集团”)及监管部门了解信息,
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
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风险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
会负责,全面负责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
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资金结算中心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
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华强集
团及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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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风险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
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
务报告,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
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
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风险情形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及监管
部门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
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深圳华强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八条 深圳华强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
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
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从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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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
(二)财务公司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
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有可能对深圳华强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
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
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
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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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
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
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
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
息;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华强集团寻求帮助,确保深圳华强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
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
评估,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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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中的“金融业务”是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本预案中的“监管部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的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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