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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2-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李瑮蛟律师及陈咏桩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0年12月1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0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10年12月28日下午2时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与公司2010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4人,代表股2

    份767,82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0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749,622,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6.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0人,代表股份18,202,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75%。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收购长城易拓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2010年年度审计费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尹公辉 李瑮蛟 律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陈学明 陈咏桩 律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