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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针对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2013-04-19  

						                     针对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
                      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3)3-167 号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脑公司)母公司及
部分子公司(包括广西长城计算机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香港)控股公司、
北海长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中电长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部分子
公司)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长城
电脑董事会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
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1〕31 号),长城电脑公司被确定为内部控制试点公
司。长城电脑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选定母公司及部分
子公司作为内部控制试点。长城电脑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两
项指标占 2012 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 11.37%、5.05%。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长城电脑公司董事会选定作为内
部控制试点的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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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
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长城电脑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何晓明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苏晓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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