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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1-13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3-052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3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13 年 11 月 12 日-2013 年 11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2013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南山区长城电脑大厦 5 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钟际民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2013 年 11 月 07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045)、《关于召
开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13-050),公告了 2013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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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013-052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 760,490,99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 57.4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749,464,886 股,占公司有
表 决 权 总 股份 5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
11,026,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8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投资建设中电长城大厦
    同意 760,285,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反对 205,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弃权 0 股。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10,917,3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10%;反对 205,70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85%;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与中电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定制协议》暨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10,917,3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10%;反对 205,70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85%;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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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013-052



    同意 760,279,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反对 205,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0.0007%。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咏桩律师、石磊律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公司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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