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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0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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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0044号



致: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咏桩律师及赫敏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4年4月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
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5月8日上午9: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
述,在深圳南山区长城电脑大厦5楼如期召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749,403,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6.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子公司冠捷科技
通过旗下全资子公司 MMD 有条件向飞利浦收购其所持有的 TP Vision 公司 30%股
权并订立买卖协议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冠捷科技与飞利浦第一份买卖协议及商
标许可协议的修订并订立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贷款修订及重列契据并订
立新定期贷款协议和新循环贷款协议的议案》三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上述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麻云燕                             签字律师:陈咏桩、赫敏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