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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房屋租赁的独立意见2014-10-21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房屋租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

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与关联方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开发”)、深圳长城开发铝基片有限公司(简称“铝基片

公司”)的房屋租赁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能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房产资源及配套设施,且租赁价格是以周边市场

价格为依据,我们同意公司经营班子提交的关于向关联方出租物业事宜的相关报

告。其中长城开发租赁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3 号长城科技大厦 2 号科研楼第

11 层(面积 1,365.49 平方米)和长城电脑大厦 1#楼 2 层 C 段 B 区(面积 1,726.82

平方米);铝基片公司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公路北侧黄草浪村显

示器原料库 4 栋仓库 01(面积 10,350.85 平方米)、显示器成品库 3 栋仓库 01

(面积 9,002.75 平方米)和石岩基地 245 间宿舍。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关联方房屋租赁的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蓉芳、王伯俭、冯 科

                                                    20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