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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16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5-029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022
号)。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
式提交的《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提请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议一项议案(详见 2015-027 号《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 年 5 月 14 日-2015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电脑大厦 5 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杨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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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4 月 30 日、5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022 号)、《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2015-027 号)、《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2015-028 号),公告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
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714,690,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99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4,668,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99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4 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普通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14,679,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0
股;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3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64%;反对 0 股;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36%。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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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通过。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3%;
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4、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 年度公司每股收益 0.044 元人民币,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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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净利润为 2,897,952.29 元,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76,429,631.86 元,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73,821,474.80 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之有关规定
及本公司 2014 年度的经营情况,鉴于 2014 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仍为负数,基
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 2014 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即不实施现金分红、不派送红股及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6、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7、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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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8、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9、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逐项表决)
    (1)为长城香港提供担保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2)为长城能源提供担保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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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3)长城香港、柏怡国际为柏怡香港提供担保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10、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1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同意 714,673,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17%;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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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对 2014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
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汇报。述职报告全文详见 2015 年 4 月 18 日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赖凌云律师、赫敏律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3、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4、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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