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脑:独立董事关于与中电信息、广州鼎甲签署2016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08-18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电信息、广州鼎甲签署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
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对公司与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信息”)、广州鼎甲计算机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鼎甲”)签署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日常关
联交易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报告,基于开展日常业务的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向中电信息销售平板电脑相关产品、向广州鼎
甲销售服务器及存储相关产品。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且公司事业部对交易进行
了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交易应是公允,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个人
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6 年 8 月 15 日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电信息、广州鼎甲签署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资料后,对公司
与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信息”)、广州鼎甲计算机科技有
限公司(简称“广州鼎甲”)签署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
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相关协议是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将与每一个具体业务构
成完整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
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