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沙河世纪村房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 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了出售沙河世纪村 15 栋 7D 房产的交易 价格和交易对方,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与自然人黄淑映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与该 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