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长城香港出售深圳海滨花园房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 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长城 香港”)通过公开挂牌、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滨花 园的四套房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方,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长城香港与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与该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