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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关于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派发公告2016-11-07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6-119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派发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电脑”)
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的方案已经长城
电脑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6年7月1日召
开的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1968号批复的核准。


    2、 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066)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停牌,此后公司
股票进入收购请求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直至收购请求权申报
期结束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2016年10月31日为收购请求权股权登
记日。


    3、 公司将于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后向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派发收购请求
权。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需满足下述全部条件:①在长城电脑股东大
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长城电脑与
长城信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案》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不
包括在长城电脑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的各项子议案以
及《关于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案》时未
全部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无论其对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
任一子议案是否投出有效反对票);②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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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日以按不超过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股份
数进行有效申报登记。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
报行使收购请求权,且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的股
票不得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的收购请求权申报均为无效。


     4、 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持有长城电脑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收
购请求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
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后方能获得收购请求权派发),在收购
请求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收购请求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
户,投资者在申报日仅能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收购请求权行权申报。请前述投
资者在联系其所在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完成相关划转工作并在证券公司确
认其满足异议股东条件后,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要求在11月7日前向
本公司提交相关文件;请开展相关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参阅本公告附件,提醒
督促客户进行上述划转后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异议股东名册等信息。


     5、 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长城电脑异议股东,应不晚于收购请求权
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否则将不予派发收购请求权。前述
股东应在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后并不晚于2016年11月4日前,将所涉股份进行
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或邮寄(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
至本公司,本公司联系方式见“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未完整提
供或未按时提供证明文件的异议股东将无法获派收购请求权。


     6、 收购请求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获得收购请求权的股东可在
申报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内以其所持有的长城电脑股票按照
13.04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过
户给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但下述异议股东除外:①向长城电脑承诺放弃行使收购
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东;②其他依法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东。对于
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股
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办理
完成所有权利限制的解除手续,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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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6年10月31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11.58元/股,相对于行权价格折
 价11.20%,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收购请求权约定价格溢价比未超过50%。同时,
 本次收购请求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的绝对值不低于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公司将采用交易系统方式提供
 收购请求权,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均通过交易系统方式完成(系统申报时显
 示为“现金选择权”业务)。


      8、 本公告仅对收购请求权派发具体安排及申报行权的有关事宜作出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本次换股合并方案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刊登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
 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一、 释义


      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长城电脑             指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信息                  指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电脑以新增股份换股合并长城信息,长城电脑将作
本次换股合并              指 为存续方,长城信息将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
                             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将由存续方承继和承接
中国电子                  指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指 中国电子和海通证券
有权股东                  指 有权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
                    指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日
收购请求权申报日/申    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18 日之间的交易日
                    指
报期间                 (共 5 个交易日)内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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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权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


     公司将于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后向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派发收购请求权。有
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需满足下述全部条件:①在长城电脑股东大会表决
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长城电脑与长城信
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案》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不包括在
长城电脑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的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
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案》时未全部投出
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无论其对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任一子议
案是否投出有效反对票);②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请求权实
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日以按不超过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6 日)持有股份数进行有效申报登记。满足上述条件
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在前述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的股票不得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下述
情形属先卖出后又买入:某投资者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 100 股长城电脑
股票,且该 100 股股票在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项下的各
项子议案以及《关于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
议案》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如该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后首个发生买卖长城电脑
股票的一日先申报买入 100 股长城电脑股票,后于当日申报卖出 100 股长城电
脑股票,则视同该投资者将其原所持 100 股长城电脑股票卖出,该投资者就现
所持 100 股长城电脑股票不再享有收购请求权)。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规则与普通证券账户规则一致。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的收购请求权申报均
为无效。


     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持有长城电脑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收购请
求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将
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后方能获得收购请
求权派发),在收购请求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收购请求权将被派发至该
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投资者在申报日仅能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收购请求权
行权申报。请前述投资者在联系其所在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完成相关划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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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在证券公司确认其满足异议股东条件后,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要
求在 11 月 7 日前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文件;请开展相关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参
阅本公告附件,提醒督促客户进行上述划转后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异议股东名册等
信息。


     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长城电脑异议股东,应不晚于收购请求权股权
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否则将不予派发收购请求权。前述股东
应在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后并不晚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前,将所涉股份进行
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或邮寄(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
至本公司,本公司联系方式见“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未完整提
供或未按时提供证明文件的异议股东将无法获派收购请求权。


     收购请求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获得收购请求权的股东可在申报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内以其所持有的长城电脑股票按照 13.04
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给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但下述异议股东除外:①向长城电脑承诺放弃行使收购请求
权的长城电脑股东;②其他依法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东。对于长城
电脑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未
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办理完成所
有权利限制的解除手续,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


     对于成功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将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行使收购请
求权的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受让相应股份。(详见本公告
第四部分“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方式”)。


     三、 收购请求权的基本条款(系统申报时显示为“现金选择权”业务)


     (一) 收购请求权的代码及简称


     代码:038026


     简称:长电 CD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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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收购请求权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代码:000066


     标的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三) 收购请求权的派发方式


     收购请求权的派发以本次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异议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有的有权行使收购请求
权股份数量派发。


     (四) 收购请求权的派发比例及数量


     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所持每 1 股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股份将获派 1 份收购请
求权。根据长城电脑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本次收购请求权
最高派发数量不超过 232,900 份,最终派发数量待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后经
核定为准。


     (五) 收购请求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六) 收购请求权的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 1:1,即收购请求权持有人每持有 1 份该等权利有权向收购请
求权提供方出售 1 股公司股份。


     (七) 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


     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为 13.04 元/股。


     (八) 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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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


     (九) 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期间


     2016 年 11 月 14 日 – 2016 年 11 月 18 日之间的交易日(共 5 个交易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十) 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收购请求权将予以注销。


     四、 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方式


     (一) 行权确认(系统申报时显示为“现金选择权”业务)


     在交易系统申报期间,有权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提交行权申
报指令。


     行权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现金选择权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营
业部识别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并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行权申报指令在当日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 S 日接收的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在 S 日日终进行清算,并在 S+1 日交收时点按照逐笔全额非担保的原则进行
交收。


     (二) 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收购请求权。


     2、在发出行权指令前,有权股东应当确认其行权指令的委托数量不超过其
证券账户中拥有的收购请求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公司股份。如被
冻结或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的股份的持有人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应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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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程序取得有权机关、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且应于申报前
解除冻结或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
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
数量为该有权股东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
期间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
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的收购请求权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
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
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收购请求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4、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持有长城电脑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收购
请求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
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后方能获得收购请求权派发),在收购请
求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收购请求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
户,投资者在申报日仅能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收购请求权行权申报。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长城电脑异议股东,应不晚于收购请求权
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否则将不予派发收购请求权。前述
股东应在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后并不晚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前,将所涉股份
进行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或邮寄(以收件邮戳时间为
准)至本公司,本公司联系方式见“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未完
整提供或未按时提供证明文件的异议股东将无法获派收购请求权)。


     6、如果异议股东在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至收购请求权申报期截止日期间
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托管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
的行为,将导致异议股东无法行权,因此特别建议异议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转托
管等可能导致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变更的行为。


     (三) 行权期间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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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四) 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交易系统申报期间的任一交易日 S 日,根据深交所 S
日收市后发送的收购请求权行权申报记录,对当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
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通知公司和各股东所在的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 S+1 日最终交收时点 16:00 点,根据 S 日的清算
结果,对 S 日的行权申报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具体过程为,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按申报顺序检查对应投资者账户内可用收购请求权和可用行权股份是
否足额,以及上市公司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上述证券和
资金均足额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收购请求权行权交收。


     (五) 申报期满后,有权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收购请求权将予以注销


     (六) 费用


     有权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方式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所产生任何费用自行承担。


     五、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除中国电子将作为本次长城电脑换股
合并长城信息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外,海通证券亦已确认将作为本次长城电脑换
股合并长城信息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与中国电子共同向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提供
收购请求权。


     中国电子和海通证券信誉良好,并具备提供收购请求权的履约能力。


     截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海通证券及与海通证券相关的产品合计持有公司
4.96 万股股票,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0.004%,海通证券受让异议股东所持长城
电脑股份不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会导致长城电脑的控制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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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收购请求权派发及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事项
2016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刊登收购请求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票自本日起开始停牌,直至收购请求权
2016 年 11 月 1 日
                                 申报期结束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2016 年 11 月 9 日               收购请求权派发登记日
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间,公司于每个交易日内刊
11 月 18 日之间的交易日(共
                                 登提示性公告,申报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5 个 交 易 日 ) 内 上 午
                                 18 日下午 3 点整
9:30—11:30、下午 1:00—3:00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公告收购请求权申报结果并复牌

     七、 关于有权股东相关权利的说明


     虽然本次换股合并为有权股东提供了收购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强制有权股
东必须接受本公告中的行权价格并相应申报股份,有权股东可以选择按本公告中
的价格将相应股份转让给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或者选择继续持有长城电脑股份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


     八、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镇、龚建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联系电话:0755-26634759


     传真:0755-26631106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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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协助确定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异议股东身份等相关事宜的函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长城电脑”)
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公告了《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详见 2016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保护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有效确定通过在贵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持有长城电脑股票的异议股东的
身份及资格等相关事宜,本公司特此致函贵公司,并请贵公司予以协助,具体如
下:


一、异议股东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就
长城电脑而言,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需满足下述全部条件:①在长城
电脑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
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案》时均投出有效
反对票(不包括在长城电脑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的各项
子议案以及《关于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
案》时未全部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无论其对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中的任一子议案是否投出有效反对票);②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
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日以按不超过公司 2016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6 日)持有股份数进行有效申报登
记。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
权,在前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的股票不得申报行
使收购请求权(下述情形属先卖出后又买入:某投资者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通
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 100 股长城电脑股票,且该 100 股股票在股东大会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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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6-119 号公告



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案》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如该投资者于
股权登记日后首个发生买卖长城电脑股票的一日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先申报买入
100 股长城电脑股票,后于当日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出 100 股长城电脑股
票,则视同该投资者将其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所持 100 股长城电脑股票卖出,
该投资者就现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所持 100 股长城电脑股票不再享有收购请求
权)。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的收购请求权申报均为无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本次收购请求权派发及
实施的时间安排,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持有长城电脑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
股东收购请求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划
转后方能获得收购请求权派发),在收购请求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收购
请求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投资者在申报期仅能通过普通证券
账户进行收购请求权行权申报。


二、需贵公司协助事项


     为确定长城电脑异议股东的身份及资格,以便开展后续收购请求权的派发及
实施工作,请贵公司尽快联系通过在贵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持有长城电脑股
票,并指示贵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长城电脑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上就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长城
电脑与长城信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案》时均投出有效反对
票的投资者,说明相关情况。如该等投资者拟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则请贵公司
协助该等投资者尽快办理将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可行使收购请求权
的长城电脑股票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并在完成划转后向本公司提供如下证明文
件:


1、 满足异议股东条件的异议股东名册及其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
       票股数明细并加盖贵公司公章(格式可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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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6-119 号公告


                                                                             有权行使
                                                                  有效反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普通证券   信用证券              收购请求
序号                             席位代号                         对票数
          名称        注册号                账户号码   账户号码              权的股票
                                                                  量(股)
                                                                             数量(股)
  1
  2
  3
……

2、 通过在贵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长城电脑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表决换股合并方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关于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合并协议>的议案》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投资者的身份
    信息文件(法人客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法人信用证券账户卡;个人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证券账
    户卡)。


3、 前述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长城电脑股票已被划转到该等投资者
    普通证券账户的划转证明文件。


       请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前将上述资料的纸质版原件(加盖贵公司公章)送
达或邮寄(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至本公司,本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郭镇、龚建凤

       电话:0755-26634759

       传真:0755-26631106

       收件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请提示各相关投资者注意:如相关投资者在 2016 年 10 月 31 日前未能将其
拟申报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票从其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
账户,其将无法获得收购请求权的派发,并将被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行使收购请求
权。同时,如贵公司未能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前将满足异议股东条件的异议股
东名册及其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票股数明细及上述证明文件送达
或邮寄至本公司,则所涉异议股东将无法获得收购请求权的派发,相关后果由贵
公司及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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