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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关于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实施公告2016-11-1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6-120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电脑”)
股票(股票代码:000066)已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停牌,此后公司股票进入
收购请求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直至收购请求权申报期结束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2、 2016年11月9日,公司已向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31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派发收购请求权,派发数量为82,800份。


    3、 获得派发收购请求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日(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
月18日之间的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内以其所持有的获
派发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票按照13.04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收
购请求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给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但下述异议股东
除外:①向长城电脑承诺放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东;②其他依法不得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东。对于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
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
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办理完成所有权利限制的解除手续,不得行使
收购请求权。


    4、 2016年10月31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11.58元/股,相对于行权价格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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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11.20%,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收购请求权约定价格溢价比未超过50%。同时,
  本次收购请求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的绝对值不低于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公司将采用交易系统方式提供
  收购请求权,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均通过交易系统方式完成(系统申报时显
  示为“现金选择权”业务)。


       5、 本公告仅对收购请求权申报行权的有关事宜作出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
  使收购请求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本次换股合并方案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刊登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
  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一、 释义


       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长城电脑         指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信息              指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电脑以新增股份换股合并长城信息,长城电
                         脑将作为存续方,长城信息将注销法人资格,其
本次换股合并          指
                         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将由存续方
                         承继和承接
中国电子              指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指 中国电子和海通证券
有权股东              指 有权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 指 2016 年 10 月 31 日
                         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18 日之间的
收购请求权申报日/申报
                      指 交易日(共 5 个交易日)内上午 9:30—11:30、下
期间
                         午 1:00—3:00
收购请求权派发登记日 指 201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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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权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


     根据本次换股合并方案,获得收购请求权且在申报期间(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18 日之间的交易日内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内履行有效申报程序的长城电脑异议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的规定申报行使收购请
求权。


     对于成功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将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行使收购请
求权的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受让相应股份。(详见本公告
第四部分“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方式”)。


     三、 收购请求权的基本条款(系统申报时显示为“现金选择权”业务)


     (一) 收购请求权的代码及简称


     代码:038026


     简称:长电 CDP1


     (二) 收购请求权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代码:000066


     标的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三) 收购请求权的派发方式


     收购请求权的派发以本次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异议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有的有权行使收购请求
权股份数量派发。


     (四) 收购请求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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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收购请求权的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 1:1,即收购请求权持有人每持有 1 份该等权利有权向收购请
求权提供方出售 1 股公司股份。本次收购请求权派发数量为 82,800 份。


     (六) 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


     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为 13.04 元/股。


     (七) 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方式


     采用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


     (八) 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期间


     2016 年 11 月 14 日 – 2016 年 11 月 18 日之间的交易日(共 5 个交易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九) 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收购请求权将予以注销。


     四、 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方式


     (一) 行权确认(系统申报时显示为“现金选择权”业务)


     在交易系统申报期间,有权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提交行权申
报指令。


     行权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现金选择权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营
业部识别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并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行权申报指令在当日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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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 S 日接收的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在 S 日日终进行清算,并在 S+1 日交收时点按照逐笔全额非担保的原则进行
交收。


     (二) 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收购请求权。


     2、在发出行权指令前,有权股东应当确认其行权指令的委托数量不超过其
证券账户中拥有的收购请求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公司股份。如被
冻结或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的股份的持有人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应经合
法程序取得有权机关、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且应于申报前
解除冻结或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
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
数量为该有权股东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
期间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
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的收购请求权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
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
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收购请求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4、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持有长城电脑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收购
请求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
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后方能获得收购请求权派发),在收购请
求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收购请求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
户,投资者在申报日仅能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收购请求权行权申报。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长城电脑异议股东,应不晚于收购请求权
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否则将不予派发收购请求权。前述
股东应在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后并不晚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前,将所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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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或邮寄(以收件邮戳时间为
准)至本公司,无法提供、未完整提供或未按时提供证明文件的异议股东将无法
获派收购请求权)。


     6、如果异议股东在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至收购请求权申报期截止日期间
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托管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
的行为,将导致异议股东无法行权,因此特别建议异议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转托
管等可能导致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变更的行为。


     (三) 行权期间股票交易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四) 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交易系统申报期间的任一交易日 S 日,根据深交所 S
日收市后发送的收购请求权行权申报记录,对当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
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通知公司和各股东所在的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 S+1 日最终交收时点 16:00 点,根据 S 日的清算
结果,对 S 日的行权申报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具体过程为,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按申报顺序检查对应投资者账户内可用收购请求权和可用行权股份是
否足额,以及上市公司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上述证券和
资金均足额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收购请求权行权交收。


     (五) 申报期满后,有权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收购请求权将予以注销


     (六) 费用


     有权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方式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所产生任何费用自行承担。


     五、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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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除中国电子将作为本次长城电脑换股
合并长城信息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外,海通证券亦已确认将作为本次长城电脑换
股合并长城信息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与中国电子共同向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提供
收购请求权。


     中国电子和海通证券信誉良好,并具备提供收购请求权的履约能力。


     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海通证券及与海通证券相关的产品合计持有公司
3.45 万股股票,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0.003%,海通证券受让异议股东所持长城
电脑股份不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会导致长城电脑的控制权变化。


     六、 收购请求权派发及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事项
2016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刊登收购请求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票自本日起开始停牌,直至收购请求权
2016 年 11 月 1 日
                                 申报期结束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2016 年 11 月 9 日               收购请求权派发登记日
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间,公司于每个交易日内刊
11 月 18 日之间的交易日(共
                                 登提示性公告,申报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5 个 交 易 日 ) 内 上 午
                                 18 日下午 3 点整
9:30—11:30、下午 1:00—3:00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公告收购请求权申报结果并复牌

     七、 关于有权股东相关权利的说明


     虽然本次换股合并为有权股东提供了收购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强制有权股
东必须接受本公告中的行权价格并相应申报股份,有权股东可以选择按本公告中
的价格将相应股份转让给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或者选择继续持有长城电脑股份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


     八、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镇、龚建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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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755-26634759


     传真:0755-26631106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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