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脑:独立董事关于与中电信息签署2016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1-22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电信息签署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
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对公司与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信息”)签署 2016 年度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报告,交易双方基于日常业务继续开展的实际需要,拟
追加申请年度销售类关联交易额度及新开展采购零部件业务。我们认为本次日常
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
益,且公司事业部对交易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交易应是公允,不会损害到
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审议。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6 年 11 月 18 日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电信息签署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暨日常关联交易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资料后,对公司
与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信息”)签署 2016 年度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相关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将与每一个具体业务构成完
整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
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6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