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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关联方物业租赁协议期限及增加部分租赁面积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2-30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关联方物业租赁协议期限及增加部分租赁面积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

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的房屋租赁延长协议期限及增加部分租赁

面积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原经 2016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子就公司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路)66 号甲 1 号楼的房屋租赁事宜(面积合计

4,609.46 平方米)签署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约为人民币 550 万

元;现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需要,计划增加租赁首层商业 3(面积 130.16 平方米)

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均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租金采用市场定价原则,

合计约为人民币 2,390 万元。此外,鉴于中国电子将会按年一次性支付租金,并

计划投入一定资金对大厦进行结构加固工程及对所租赁物业的公共区域等进行

全方位装修改造,施工难度大,范围广,周期长,而改造完成后又可使公司现有

物业品质及物业价值得到一定提升,经双方友好协商,计划予以 5 个月免租装修

期。

    基于前述情况,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相关报告及材料,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
的房产配套设施,稳定大面积租赁客户,在缩短租金回收时间的同时提升现有物

业价值,我们同意将上述事宜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6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关联方物业租赁协议期限及增加部分租赁面积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

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的房屋租赁延长协议期限及增加部分租赁

面积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方房屋租赁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利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6 年 12 月 29 日